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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19套房过户 行贿者获刑4年半

作者:   日期:2017-07-04   浏览:1436

   想不缴税就把房屋过户,没有购房资质也想买房,这在常人看来不可能的事情,在今年30岁的张某眼里都不算事。记者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法院查明,他通过向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行贿40万余元,致使19套房屋违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30万元,张某从中非法获利8万元。

一审判决书认定,2012年8月至11月间,张某使用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伪造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购房证明书,请托时任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其受理、审核房屋过户材料的职务便利,使丰台区大成南里等4套房屋,在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违规将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国家损失共计130余万元。张某因此给予张某某、王某等人好处费10万余元。

2013年1月至3月间,张某再次找到张某某,请托对方为丰台区建欣苑六里等10套房屋在未缴纳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收益的情况下违规过户,造成国家损失共计200余万元。为此,张某给予张某某等人29万元。

2012年3月至5月间,张某要求王某为丰台区大成南里一区等5套房屋在购房人无购房资质情况下违规过户,给予王某1万元。2015年8月3日,张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后退缴6万元。

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张某提出了上诉。他认为在办理“未缴纳经济适用房土地伤势收益”情况下违规过户,自己至多办理过6套,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0套。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侦查人员对相关10笔违规业务与相关人员逐一核对,均获得认可,张某一审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故二审维持对张某4年6个月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