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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清理纠正久押不决超期羁押案件 制度红线杜绝边清边超

作者:   日期:2017-07-07   浏览:1371

案件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是困扰政法机关的“老大难”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不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而且损害政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近日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制度入手改变运动式清理纠正工作,防止出现新的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案件,是此次出台规定的根本原因。


运动式清理成效打折扣


2013年1月开始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2013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积极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指出:“久押不决是当前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能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押不决问题,是对政法机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直接检验。”


记者从最高检获悉,2013年3月以来,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下,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目前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尚未完全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绝大部分进入新的诉讼阶段,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多年以来,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及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和做法,如2014年3月,最高检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押和通知范围、换押和通知程序、超期羁押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对这些作了进一步明确。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认为,依法及时获得审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重要。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尽管经过政法各部门多年共同努力,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仍然未得到彻底解决。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在清理纠正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前清后超、边清边超问题,清理纠正工作成效打了很大折扣。要改变这种运动式清理纠正,就需要从制度入手,通过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出现新的久押不决和超期羁押案件,杜绝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现象发生。”


长期悬而不决有损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认为,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司法公正两个方面。


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长期羁押于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精神重压之下,直接侵犯了其人身权利,间接侵犯了其通过进入服刑程序获得减刑等机会的权利。


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形成,直接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办案。实践中,个别办案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正确理念,认为“实体是硬指标,程序是软任务”,单纯追求办案数量,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认为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多关押犯罪嫌疑人几天算不了什么,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时,不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是想方设法延长办案时间。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遵循三大原则注重预防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指出,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要遵循对等监督、分级督办、方便工作原则,同时要注重预防。


对等监督是指由造成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实施监督。从纠防工作实践看,下级检察机关对上一级办案机关实施监督,缺乏力度,影响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办案机关实施监督,往往又发现不及时,而同级检察机关最便于了解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便于实施监督。


分级督办就是针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所处的环节不同、办案机关的级别不同、时间期限不同的情况,明确各级对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督办的职责,分级办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方便工作是指在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中,要从实际出发,纠防责任的确定及所采取的方法措施都要有利于纠防的实效,减少推诿、扯皮,形成工作合力。


这位负责人认为,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中,还要做到纠正和预防两手抓,纠防结合,要把预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发生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以预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