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13590710723
法律热线:0760-86369929
网址:www.guduls.com
电邮:13590710723@qq.com
地址:中山市三乡法庭斜对面(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柏丽广场G幢A81号)

沟通互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沟通互动

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作者:   日期:2017-11-23   浏览:1429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法院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诉讼:

  1. 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2.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法院管辖。

  3.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