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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有哪些特殊情形?

作者:   日期:2017-11-29   浏览:1306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域外犯罪的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罪犯犯罪的管辖: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