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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怎么回事?

作者:   日期:2017-11-29   浏览:1589


指定管辖,是在管辖权不明、有争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宜管辖等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 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在必要的 时候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但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 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 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