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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作者:   日期:2017-11-29   浏览:1649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常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如下:

  1. 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以货物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下合同,采取的是特殊标准确定地域管辖:

  1. 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