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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票据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作者:   日期:2018-01-11   浏览:1586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上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仅限于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对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