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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怎么回事?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什么?

作者:   日期:2018-01-11   浏览:1719


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在纠纷发生前后通过书面方式自主合意约定管辖法院,体现了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作出一些修改: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是在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上,在原有的“实行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基础上,增加了“等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不限于法条所列地点,只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可选择。修改后,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的规定,与国内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内容一致 ,遂删去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 只有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3. 协议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但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 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不能和合同及当事人完全无关。

  5. 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以上的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