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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管辖是怎么回事?对具体适用选择管辖时的常见问题如何处理?

作者:   日期:2020-01-17   浏览:1770


选择管辖,又叫约定管辖,是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也称共同管辖)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共同管辖既可能因诉讼主体或诉讼客体的原因发生,也可能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共同管辖属于一种管辖权冲突,解决这种管辖冲突的最主要办法就是赋予原告选择权,让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在具体适用选择管辖时,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